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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發布關于擬用于嬰幼兒配方和特殊醫療用途的包裝和標簽要求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05-24
核心提示: 2010年5月3日,巴林發布通報G/TBT/N/BHR/198《嬰幼兒配方和擬用于嬰幼兒特殊醫療用途的配方》。該技術法規草案規定在海灣標準
 2010年5月3日,巴林發布通報G/TBT/N/BHR/198《嬰幼兒配方和擬用于嬰幼兒特殊醫療用途的配方》。該技術法規草案規定在海灣標準GSO/CAC 72 《嬰幼兒配方和擬用于嬰幼兒特殊醫療用途的配方》中所規定的第8條和第10條(包裝和標簽)作為強制性要求。

  包裝的具體規定如下:

  1. 產品應裝于在能保障食品衛生和其他特性的容器中。當產品為液態時,產品應裝于密封的容器中,能使用氮和二氧化碳作為包裝媒介;

  2. 容器,包括包裝材料,應只能由安全并適合他們預期用途的物質制成;

  標簽要求如下:

  1. 食品名稱;

  2.成分清單;

  3. 營養價值聲明;

  4. 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

  5. 使用信息;

  6. 額外的標簽要求,如:

  a. 標簽不應妨礙母乳喂養。每個容器的標簽上的信息應明確、突出并且易讀,并包含下列幾點:

  i. 詞語“重要通知”(important notice)或類似詞語;

  ii. 聲明“母乳是孩子最好的食品”(Breast milk is the best food for your baby)或類似聲明,以突出母乳喂養或母乳的優勢;

  iii. 聲明產品僅能根據獨立健康工作者的建議按照其所需要的用途或恰當使用方法進行使用。

  b. 標簽上不應具有嬰幼兒和婦女的圖片也不能有任何理想化嬰幼兒配方用途的圖片或文字。

  c. 不能使用術語"humanized"、 "maternalized"或類似術語;

  d. 標簽上應顯示信息提醒嬰幼兒應接受配方食品外的補充食品,如獨立健康工作者所建議的,以適應不同年紀的生長和發育具體需要(6個月以上的必須要注明)。

  e. 產品的標簽應避免消費者對嬰幼兒配方、成長配方和特定醫療用途配方產生混淆。

  相關文件:GSO/CAC 72 《嬰幼兒配方和擬用于嬰幼兒特殊醫療用途的配方》

  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法典-修訂件No. 1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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